法律常識

兒、媳待她「比狗不如」 老婦收回房產 告贏


〔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、許國楨/台中報導〕
70多歲婦人孫金葉,91年把房產一棟過繼給媳婦,搬來與兒媳同住,希望得到兒媳供養,孫婦形容她過得「比狗不如」、撿紙箱的生活,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,法官判決孫婦勝訴,其兒媳需將房產出售款235萬元還給她。


判決書指出,孫金葉與丈夫原住台中市建功路平房,兒子陳一郎及媳婦王淑昭住台中市南屯區一棟3層半透天厝,丈夫死後兒媳建議她把建功路房子過繼給媳婦,然後搬來與兒媳同住,讓兒媳就近照顧,孫婦91年贈與房產給媳婦,92年媳婦以235萬元出售。


孫婦說住進兒媳屋子後,兒媳經常向她要錢,身上錢被挖光後,連衛生紙都上鎖不給她用,且不提供食物給她,有也是冷掉便當,病痛也不陪她。


兒媳讓她住在後方增建2坪多的違章建築,她想自己煮熱食,常暗中被拔掉插頭,她丈夫半年俸10餘萬元被他們拿走,給她一、二張千元鈔,然後說「喂!來取錢」。她自己撿紙箱、便當盒販售來貼補生活費。她說要撤銷贈與,請求返還。


法官審理期間,被告雖拿出5張量販店購物發票,但無法證明是用來奉養母親之用,顯未盡撫養之責。原告要撤銷贈與有理,判決被告出售房產所得235萬元,應該全數還給孫婦。


記者昨下午實地到陳家,孫婦一看到記者就拉到自己住的房間,坐在中午吃剩的冷飯菜前訴苦說,「你看,這就是平常吃的東西,這是給人吃的嗎?」


陳姓兒子則說,他自認已盡為人子女義務,母親住在後院加建,至少3、4坪大的房間,有冷氣、電視及電風扇,只是夫妻倆晚上為了生計要做小吃生意,還要批貨直到凌晨才能休息,因此實在沒有時間煮飯菜,只是母親不習慣吃外食,才買好食材放冰箱讓媽媽自己煮,絕對沒有虐待母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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